保养常识

维修无配件 商家无偿换

消费者于某去年4月份在国美电器商场购买一台夏普电视,价格11800元,今年8月电视出现花屏,当月25日夏普电视机售后工作人员上门将电视取走,称要将电视返到上海厂家进行维修。可是让于某没有想到的是,10月8日,夏普电视机售后服务的相关人员答复消费者称电视已经无法维修,可以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其他型号的新款电视机,但市场价格仅售7000余元,或者可以为消费者进行退货,但要收取5000余元的折旧费用,而于某要求商家原价退货。
10月20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于某的投诉后,立即与我市夏普售后服务部取得联系。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在三包期限内,因生产厂家无法提供配件维修,应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商家应当予以退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最终,经过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夏普售后服务部免费给消费者更换一台价值12999元的夏普新款电视机。
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提示,作为经营者,营利固然重要,但失信更为严重,不能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因小失大,以消费者为本,才能树立消费者心中的好口碑,只有自身的信誉得到保障,企业才能得以长远发展。(记者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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