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网友通过安徽网报料台反映:
新安晚报:您好!
我于2012年7月17日购买夏普LCD-60LX710A一台,今年8月初出现有声音无图像故障,8月11日报修夏普4008981818,12日由夏普维修站合肥佳元电子通讯产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排维修人员上门,确认为液晶屏故障(属于三包范围内的主要部件保修3年),后于14日由维修人员将电视拖走至维修站。维修人员将机器拖走时,未出具正式手续,在一再要求下,仅留下一张派工单。更严重的是,未带任何包装保护,直接将裸机横放在双排座后车厢,期间合肥连日阴雨。本人无法预计此次野蛮运输会对液晶电视造成何等隐形伤害。
其后,由于一直未有答复,本人于8月20日、8月25日直至9月1日多次联系,答复都是未修复。
)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鉴于维修周期早已超过该条例规定的20日(至今已超过30日),本人要求按该条例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液晶电视一台。并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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